城市供水业在国家产业政策中已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根据《国务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命脉,它为城市的生产、生活提供着必需的条件,是制约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甚至也构成了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它的不可代替性、不可选择性,牵动着城市的千家万户每一个居民,所以城市供水是城市首要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需要优先加以考虑。
目前,全国460多个市都已建有不同规模的供水设施,日供水总能力达1.42亿立方米,其中有近300个城市供水能力不足,平均日缺水量达一千多万立方米。据调查,1989年五94年市的缺水主要原因是投资不足和水资源短缺,由于缺水,影响产值217亿元,而且还造成了342万城市居民吃水困难,已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为世界平均数的1/4,且存在着时空上的严重不均衡。励行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及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是我国今后经济工作中要长期坚持的方针。要逐步创造条件,实施城市供水业的行业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资源和投资的综合效益。另外,加强水源防护和污染治理工作亦须高度加以重视。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大城市供水建设比例,加快城市供水建设的速度,力争“八五”“九五”期间,缺水现象有较大缓解。
(二)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一定要把开发新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要把供水保证程度作为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的重要依据;要把进一步强化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城市供水的发展要统一规划,城市供水设施要先行建设,以期达到同其他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协调发展。
(四)坚持国家积极扶持与企业自我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城市供水发展。
二、发展序列
城市供水发展序列是城市地方政策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
城市供水发展序列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水资源条件、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等多方面因素,使城市供水与城市用水需要各项要素的发展与变化相适应,与社会的进步得以协调。
关于生产供应
重点支持城市公共供水,其中优先支持市区的公共供水。在水资源利用上,
优先安排城市用水;水净化消毒剂的生产供应上,支持符合国家标准、高效廉价、无副作用的产品生产和使用;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节水器材及设备的开发与应用。
在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限制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量。
对已有的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为发挥其效益,自用有余部分由公共供水企业有偿调用。
关于基本建设
重点支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其所需配套服务维修网点厂所的建设。
关于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保证安全、提高水质、降低能耗、管网更新、增加供水能力的设备技术改造;供水状况自动监测的技术改造;以及国内外城市供水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方法的应用。
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水表、质量差的管材及高水耗的设备和产品。
三、保障政策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要首先满足城市用水需要。确保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其它用水。加强城市供水水源保护,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局、建设部等五部(局)联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二)对城市公共供水的水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事业用水便理计价的政策。
(三)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确保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实施城市供水的行业统一管理。
四、实施措施
城市供水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结合部门大力协同。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供水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统调各有关方面,集中资金并制定实施的具体方式和工作计划,予以贯彻落实。
1、城市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城市在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或居民小区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时,必须考虑供水及其所必须配置的维修服务场所的建设与改造,以便保证供水,发挥效益,就近服务,方便用户。
2、各地政府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物资供应、财政等多种手段,给城市供水企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本办法颁发后,由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报建设部备案。
附件
城市供水业发展目录
本目录为“城市供水业当前闰业政策实施办法”中“发展序列”的具体化,以
实施中掌握。
一、生产供应方面
重点支持:
1、发展成都市公共供水;
2、单位自建蓄水设施,增加供水调蓄能力;
3、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4、有偿调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富余供水能力;
5、公共水站进户,方便用户用水;
6、安装分户用表,促进节约用水;
7、制定和完善各类用水定额,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8、科学回灌养蓄地下水,控制城市地面下沉;
9、冷却水回收设施、污水处理回收设施的生产与应用。
限制与禁止条目:
1、限制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新建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
2、限制单位在城市供水区域内自建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量;
3、禁止用户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理网上直抽加压;
4、禁止单位自建供水设施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联系;
5、禁止用户擅自转售自来水;
6、禁止药剂系列中以侣灰为主原料的混凝剂。
二、基本建设方面
重点支持:
1、增加城市社会公共供水的固定资产投资;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3、特大城市的日供水能力与最高日需水量的供需比值,应达到1.15~120;
大中城市的日供水能力与最高日水量的供需比值,应达到1.20~1.30;
4、城市供水服务维修网点的调协达到居民小区每10平方米建一处的标准;
5、改善城市供水水质的基建工程。
禁止条目:
禁止在利用外资贷款的基本建设中,引进和建设超标准非生产性的辅助设备和设施。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管材。
三、技术改造方面
1、大型供水企业应建有检测手段比较齐全的水质检测中心,检测项目包括国标35项在内不少于50项;
2、大型供水企业应建有用现代化测控中心,对管网压力及水厂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预测预报供水形势并为实施优化调度、经济运行创造条件;
3、大型供水企业在查收、核算水费、管网管理、信息存储、企业专业管理等方面,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4、推广应用节能变压器、高效水泵、高压电机、调速电机,使用微阻缓闭止回阀节约能耗;
5、利用仪表连续检测浊度余氯等项指标;
6、利用仪表进行水厂出厂计量;
7、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8、金属管材的内衬和外防腐。球墨铸铁管的生产和推广应用。
禁止条目:
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水表及高水耗的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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