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国最大的河流,长江流域水资源占全国的35%,工产值占全国的40%左右,保护好长江,对我国社会主
义建设和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对流域的保护机构实行
双重领导的决定》,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地方分段管理与流域统一管理相结合,水资源管理与水环境
管理相结合,做好长江的和水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和改善长江的水污染,特作如下规定:
一、长江干流沿岸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长江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长江水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保局)是水利电力部在长江流域的工作机构,同时也是国家环保局在长江干流的
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与长江干流水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监测、科研和跨省区的水污染纠纷等工作。
二、水保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长江干流水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干流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等跨地区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干流沿岸各省(市、区)及主要城市的环保部门参加规划制定工作,并按规划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长江支流及干流沿岸城市的水保护规划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会同水利部门共同制订。规划中支流入江处和城市江段的污染控制条件和环境目标,应与干流水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规划结果应抄送水保局。
三、水保局协助环保部门审批干流沿岸修建的对水环境影响重的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协助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新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对水环境保护执行“三同时”的情况。
上述大中型项目,是指国家建设规模规定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取用水量每天超过五万吨(包括冷却水和生活用水
)的建设项目。
四、为了维护江、河、湖、库的合理水量,保持自然净化能力,水利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
统筹兼顾,保护环境用水,凡因不合理利用长江干流的边滩,洲地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或排放废渣、尾矿
、弃土等造成河道淤塞、水污染或生态失调、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水保局等有关部门应进行干预,互通情况
,协同搞好监督检查。
五、大力加强水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为长江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依据。水电部、国家环保局、根据工作需
要可单独或共同安排有关科研课题,并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补助。
六、长江干流水质监测网络由于干流沿江城市及支流入江处的有关环保、水利、航政等部门的监测站、水文站
组成。
长江水质监测网是全国环境监测网的二级网,其牵头单位是长江水质监测中心站,应按全国环境监测网的要求
报送数据。长江水质监测中心站是国家重点监测站之一,业务上受国家环保局和水电部水文局指导。
长江水质监测中心站所属水质监测科研船是对长江水质进行监测监督检查的专用船,在燃料供应、停靠码头、
船舶税收等方面享受环境监测工具优惠待遇。
长江水质监测中心站的监测经费及仪器设备更新费用按原隶属关系列入计划。国家环保局在仪器设备等方面给
予适当支持。
长江干流水质监测网有关具体事项见《长江干流水质监测网条例》。
七、长江干流和各省(市、区)和沿岸城市的环保部门,向主管部门报的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资料、特别
是重大污染源档案、污染危害及清理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水环境监测资料,破坏水资源和生态平衡的
重大水污染事故等资料和文件,同时抄送水保局,水保局应将干流水环境质量状况、重大污染源档案,水质水
量变化情况,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水质资料整编成果等抄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并负责发布长江干流污染
警报。
八、干流的各省(市)和沿岸主要城市各部门的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本部门承担。也可根据工作
情况和内容实行有偿合同的办法。
九、为及时总结交流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和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部和国家环保局定期
召开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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