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局部范围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偷盗、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活动比较猖獗,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为了统一政令,尽快扭转当前的混乱状况,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把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搞得更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的概念
再生资源,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其中包括企事业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二、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
废金属是国家重要再生资源。为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通过综合治理,坚决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对国内紧缺的废金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出口的规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出口。
三、关于积极组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各回收企业要树立“服务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重企业回收,轻社会回收”的倾向,在积极收购废金属的同时,也要积极组织其它再生资源的收购,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各收购网点和回收企业,不得随决更改收购的品种或拒绝收购应该收购的品种。
各经营单位应努力扩大再生资源的利用,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就地组织再生资源的分类加工,提高加工质量。交往钢厂的废钢铁中,要严防爆炸物、危险品混入。利用单位要克服“重新料、轻废料”有倾向,充分利用可以代替新料的再生资源。
四、关于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
五、关于再生资源的价格
再生资源的价格,应按照“鼓励群众交售,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的原则制订。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既无国家规定价格又无最高限价的,随行就市。对城乡居民交售的废旧物资,其收购价格应按规定在收购点张榜公布。
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仍维持现状不变。即由国家计委负责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物资、商业部门分别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并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配合,整顿好流通秩序,搞好市场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物资、商业部门应同时据此下发相应的内部文件,整顿加强各自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冶金、有色金属、铁道、能源、化工、轻工、机电等部门,应指定各自有关负责再生资源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再生资源的咽收管理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由指定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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