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特种行业
凡开办旅店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开办的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派出所审查
合格后7日内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
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决定的视
为合格。
凡经营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停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的应
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二、开办公共场所
凡开办文化娱乐、体育、饮食服务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证件,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治安审查,规模较大的向市
公安局申请治安审查,市公安局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
《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作审查
决定的,视为合格。
公共场所停业、转业、扩建、租赁、兼并时,应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
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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