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公开接访
每月20日为市局领导公开接访日,接待群众对本局干警、单位提出的不作为或
作为违法的控告,属本局管辖、法律程序外的申诉,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批评、建议、
举报。接访地点设在市局信访科。
二、受理范围
1.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检验、鉴定、责任认定结论违背法律法规的;
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办理时限
1.控告案的初步核查在30日内完成;
2.申诉案的初步核查在15日内完成;
3.决定立案的,3个月内办结;
4.决定不立案的,3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控告、申诉材料转有关部门。
四、上访群众应遵循的原则
1.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到有关部门反映,不得
滞留;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陷害他人;
3.不得影响机关的工作秩序、损害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
接待人员;
4.不得围堵、冲击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5.来访路费、食宿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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