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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委党校2004年学历班次招生工作的通知

龙口市委党校2004年学历班招生简章
龙口市林业局
基本情况
龙口市林业局是龙口市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财务科、公安科。行政编制14人,下属有,龙口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龙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龙口市森林植物检疫站、龙口市林木种苗站、龙口市干果站、龙口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公安科合署)、国有龙口市林场、国有龙口市苗圃。

改革开放以来,龙口市林业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止到2002年底,全市林业用地面积40764.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5.6%。林木覆盖面积40801.6公顷,森林覆盖率45.6%。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39470.6公顷,占96.8%;疏林地928.2公顷,占2.3%;无立木林地331.4公顷,占0.81%;荒地22.8公顷,占0.06%;苗圃11.4公顷,占0.03%。。全市活立木总蓄积量为337365万立方米,消耗量为10000-12000立方米,年增蓄积量为15000-18000立方米。

近几年,我市按照依法兴林、依法治林的原则,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国土活动,广泛实施了平原绿化、绿色通道、封山育林等工程,强化现有林木的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先后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营造林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是连续多年的山东省、烟台市林业工作先进单位。

科室设置
办公室:负责接待、文件收发、会议记录、卫生、值班、考勤、老干部、车辆管理。电话:0535-8517682。负责人:殷波
政工科:负责文件起草、宣传报道、信息调研、政治学习、人事、职称、工资、妇女、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处理来信来访、答复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电话:0535-8502134。负责人:傅永壮
财务科:编制预算建议指标、财务收支管理、财务报表、半年报及统计年报、指导场圃财务管理。电话:0535-8502153。负责人:张杰
公安科:负责全市各类毁林案件的查处、护林防火、林木林地管理。电话:0535-8514954。负责人:武雨杰
龙口市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全市森林植物种苗(条)、产品极其衍生物的产地、调运检疫。电话:0535-8517682。负责人:孙若庆
龙口市林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全市林业生产的规划、指导,统计工作。电话:0535-8517682。负责人:杜选君
龙口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电话:0535-8517682。 负责人:孟凡来
龙口市种苗站:负责林业育苗的指导和种苗调配。电话:0535-8517682。负责人:殷有伟
龙口市干果站:负责全市干杂果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推广。电话:0535-8517682。负责人:麻铭耀
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组织工作和处理森林火灾事故。电话:0535-8514954。

办事程序
一、 森林采伐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应先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烟台市林业局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村委提出申请,报镇区林业站审核,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烟台市林业局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向村委提出申请,报镇区林业站审核,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烟台市林业局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5、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6、经批准可以进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费和造林押金。

二、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林业局提供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项目设计书及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若需采伐林木,还应有采伐林木申请。
3、征用、占用十亩以下林地的,市林业局在现场调查后,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烟台市林业局批准;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4、征用、占用林地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对所征、占林地进行现场调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按山东省规定的批地权限报烟台市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烟台市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后以正式书面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5、征用、占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提出意见,经烟台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在现场复核后以书面文件报国家林业局。
6、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地不得占用、征用。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征用的,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 各类毁林案件办理程序
接到案件举报时,接报人应作详细记录,并送公安科长和分管局长批示,经研究对应立案的进行立案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毁林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处罚决定,对案件复杂,收集证据比较困难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视案情适当延长期限。案件结案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应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承诺服务
1、木材运输审批。接到木材运输申请,有关证件齐全的,当日办理木材运输证。
2、林木采伐审批。接到林木采伐申请,有关文件齐全的,七日内到现场勘察、一月内作出审批意见。
3、接到乱征滥占林地案件举报或上访,三日内到现场调查,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4、接到滥伐(盗伐)林木案件举报或上访,三日内到现场勘察,二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5、接到森林火灾举报或上访,当日到现场勘察,十天内做出处理意见。
6、接到使用林地申请,七日内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7、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8、接到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十五日内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9、对举报人、上访或投诉人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
局 长:董启敏 电话:(0535)8543196
办公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西路31号
邮 编:265701
电 话:(0535)8517682
E_mail:lyj@long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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