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基本程序
1、企业: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登记;
(3)受理;
(4)审查;
(5)核准;
(6)交纳费用;
(7)发照。
二、申请材料
1、设立有限公司应提交有关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具有合法资格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2)股东出资协议。
2、非公司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主管部门、单位的批准文件;
(3)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
(4)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如经营范围涉及需审批的行业、须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3、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由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书;
(4)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要有审批证明;
(5)个人合伙经营的要有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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