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 有 城 市 常 住 户 口 居 民 和 拥 有 五 年 因 私 护 照 人 士 均 可参 加 。
二、申 请 出 游 的 有 关 程 序 :
1、填 写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申 请 批 表 ”。申 请 人 持 户 口 本 ,身 份 证 到 旅 行 社 领 取
“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申 请 审 批 表 ” 。 并 如 实 填 写 审 批 表 内 各 个 项 目 :
(1)出 生 日 期 : 必 须 与 户 口 本 , 身 份 证 的 记 录 相 符 , 如 户 口 本 或 身 份 证
有 错 , 应 先 到 有 关 部 门 更 正 后 再 填 写 。
(2)出 生 地 : 应 填 写 省 、 县 。
(3)职 务 或 职 称 : 职 务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 例 如 : 政 府 机 关 部 门 填 写 为 : 科
员 、 科 长 或 处 长 等 ,不 能 简 写 “ 干部 ” 。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清 楚 哪 一 级 的
管 理 例 如 : “ 部 门 经 理 ” 、 “ 总 经 理 ” , 不 能 笼 统 地 写 上 “ 经 理 ” 。 职
务 与 职 称 , 以 填 写 职 务 为 主 , 有 职 务 又 有 职 称 的 ,可 只 填 写 职 务 , 没 有 职
务 只 有 职 称 的 , 填 写 职 称 。
(4)身 份 : 身 份 是 指 : 公 务 员 、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或 职 员 、 工 人 、 学 生 、 待
业 人 员 或 农 民 、 退 休 人 员 、 家 庭 主 妇 等 。 不 能 简 单 填 写 为 “ 中 国 公 民 ”
或 “居 民 ”。
2、必 须 具 备 的 证 明 材 料 :
(1)本 市 公 安 机 关 签 发 的 常 住 户 口 本 原 件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旅 行 社 出 具 的 出 国 游 收 费 发 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2)相 片 需 要 黑 白 2 寸 10 张 ,泰 国 签 证 需 另 补 5X 5 规 格 相 片 4 张 , 审 批
表 上 所 贴 照 片 须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派 出 所 加 盖骑 缝 章 。
(3)如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不 清 楚 或 与 本人 所 填 项 目 不 吻 合 , 公 安 机 关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供 其 它 的 证 明 材 料 。
3、单 位 签 署 意 见 :
(1)审 批 表 内 的 “ 单 位 意 见 ” 栏 ,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的 工 作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出 国 签 署 意 见 , 意 见 直 接 填 写 在 审 批 表 的 相 应 栏 目 内 并 加 盖 公 章 。
(2)公 职 人 员 : 下 述 公 职 人 员 面 报 市 组 织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 党 政 机 关 、 人
大 、 政 协 、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系 统 , 人 民 团 体 ( 指 工 会 、 妇 联 ) 、 事 业 单 位
副 局 长 以 上 人 员 ( 先 报 主 管 市 领 导 批 示 ) ; 党 的 机 关 ( 如 组 织 部 、 宣 传
部 等 法 院、 检 察 院 系 统 、 人 民 团 体 正 处 级 人 员 ; 市 属 一 类 企 业 的 法 人 正 副
总 经 理 、书 记 ;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的 法 人 , 正 副 总 经 理 , 书 记 ,下 述 公 职 人 员
须 报 各 部 、 委 办 、 局 或 区 人 事 局 签 署 意 见 : 政 府 机 关 ( 含 区 属 机 关 ) 人
大 、 政 协 、 事 业 单 位 正 处 级 以 上 公 职 人 员。 其 中 市 ( 区 ) 学 校 的 教 师 由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 学 校 校 长 , 副 校 长 由 市 ( 区 ) 教 育 局 签 署 意 见 ;市( 区 ) 医
院 医 生 、 员 工 由 医 院 签 署 意 见 ,医 院 院 长 、 副 院 长 、 党 委 书 记 和 副 书 记 由
市 ( 区 ) 卫 生 局 签 署 意 见 。
(3)国 有 企 业 、 集 体 企 业 员 工 由 所 在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的 ( 须 有 法
人 授 权 书 ) 的 单 位 人 事 , 保 卫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
(4)个 体 劳 动 者 , 私 劳 企 业 人 员 , 工 商 联 合 会 分 别 由 个 体 劳 动 者 协 会 、
私 营 企 业 协 会 、 工 商 联 签 署 意 见 。
(5)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企 业 的 中 方 雇 员 , 公 司 加 盖 印 章 后 , 由 中 方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6)大 中 学 在 校 学 生 , 由 所 在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
(7)其 它 人 员 ( 如 居 民 、 无 业 、 待 业 人 员 、 农 民 、 儿 童 等 ) 由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派 出 所 加 具 意 见 。
(8)父 母 或 其 它 成 年 人 携 带 儿 童 出 国 旅 游 的 , 由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或 户 口 所
在 派 出 所 加 具 意 见 ( 儿 童 须 单 独 填 写 审 批 表 ) , 并 在 审 批 表 第 二 而 “ 出
境 事 由 ” 下 方 注 明 随 父 母 出 国 旅 游 )
三、递 交 申 请 :
从 1998 年 8 月 1 日 起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持 户 口 本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到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出 国 科 办 证 窗 口 递 交 申 请, 接 受
询 问 。
四、护 照 的 发 放 :
申 请 人 递 交 申 请 后 , 旅 行 社 会 根 据 出 国 科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出 国 科 办 证 窗 口
领 取 护 照 , 申 请 人 不 需 本 人 前 去 领 取 护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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