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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售房公摊面积怎么算? | |||||||||||||||||||||||||||||||||||||||
在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相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公摊面积被称为共用建筑面积。虽然近几年,房改售房的价格问题一直在不断调整,但有关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的仍是两个文件,一个是1992年7月颁布的《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另一个是1998 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中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测定。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在《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建筑面积测绘问题稍做调整:“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对面积计算问题则也做了调整:“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据房地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采用《通知》中的1.333系数的简化的方式计算面积。1.333系数是以前房地局根据多层砖混结构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使用面积的关系推算出的一个经验数字。使用面积乘以1.333后得出的建筑面积中,就包含了结构面积,以及楼梯等共用面积。不过,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形式、建筑材料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所以1.333系数本身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买卖双方对计算结果有争议,仍可以通过实测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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