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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
  1.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价格
根据房改规划和当前实际情况,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的售房政策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芝罘区范围内房改成本价由10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1040元/平方米,房改市场价旧城改造区仍为2200元/平方米,其它区域为1277.40元/平方米;莱山区范围内房改成本价由9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980元/平方米,房改市场价中心区由1277.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1650元/平方米,其它区域仍为1277.40元/平方米;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其它售房政策仍按烟政发〔2000〕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关于调整租金标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市中心区公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为:芝罘区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3.30元调整为3.80元;二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2.50元调整为2.88元;莱山区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3.00元调整为3.45元;二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由2.40元调整为2.76元。芝罘区、莱山区一、二等公房调整后的租金标准上调幅度为15 ,三至五等公房租金标准暂不调整。
提高公房租金后,本着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原则,继续对社会"三无户"、抚恤对象等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3.关于停止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
自2003年1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到位的一律停止单位建房、换购住房,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违规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建住房,属于按规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应在本意见下发后15日内向市房委办报告备案,由市房委办现场查验核定,按规定办理房改手续。已落实住房货币化各项政策的企业亦应执行上述规定。
停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后,应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住房面积标准建设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经济适用住房。同时,面向城市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解决各类群体的住房问题。
  4.关于县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实施
今后,各县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方案,方案报市房委会审批后,由各县市区房改部门负责在当地组织实施。
  二、关于加快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要充分发挥积累的住房资金的作用,继续以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逐步完善住房供应体制。
  1.健全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廉租住房为辅的住房社会保障供应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扶持力度,适当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要强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城市户口、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要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的归集。从现在开始,现有的原老住户不购买的直管公有住宅一并转成政府租屋,对其中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可按政策给予照顾。同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部分资金投入到廉租住房的归集和建设中,以解决城市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2.健全和完善以政策性抵押贷款为主,商业性贷款为辅的住房信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的作用,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真正把住房政策性资金用在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上。同时,要广泛开展住房消费商业性贷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投资置业,通过市场改善住房条件,拉动经济增长。
  三、进一步加大房改政策落实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并赋予相应的协调职能,加快房改工作的步伐,切实把各项房改政策落实到位。房改工作要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的房改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房改政策,组织好直管、代管的下属单位的房改工作。要加强房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了解房改政策,关心支持房改工作的开展。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房委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每年都要对全市的房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对有能力而不向职工兑现房改资金的单位要规定期限,责令按时兑现;对违反房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房改工作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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