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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后,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又下发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对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进入二级市场敞开了大门。
该办法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央在京单位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以及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均可在定点代理机构上市出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房上市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该交易办公室将选择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今后出售已购公房的人,只需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等6份资料文件,并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证实无误的,出售人则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按规定,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可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也可以用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对超标而未经处理的已购公房,“管理办法”规定,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则不得上市出售。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按规定,该类住房可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该“管理办法”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5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须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如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管理办法”中要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其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北京市已购公房总量近160万套,其中,央产和北京市的已购公房各占一半。2000年上半年,“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出台,80万套北京市产权的已购公房至今已有30万套上市交易,而另80余万套中央单位产权的已购公房此前不能上市出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北京市场上可交易二手房的数量将有可能增长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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