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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中集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从中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而不是真正以经营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指出,传销组织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一般都明显高于公开的合理市价,购买后一般不允许参加者退货。有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正规的营销企业一般都设有经营店铺,推销员和企业之间应该签定正式的劳务合同,持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