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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对投诉置之不理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消费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有关行政机关却迟迟不予答复,或推诿拖延甚至置之不理时,首先,消费者要分清自己所申诉的内容,是否系该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这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果经了解确定无疑,而该行政机关仍然置之不理,那么,消费者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行政机关“不作为”。因为,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有权对非法经营的产品、商品进行处理,也有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所以,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的申诉,如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仍然置之不理,即构成“不作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如果消费者在投诉、申诉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的行为时,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检举、揭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检察院控告。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玩忽职守和包庇经营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指工作上官僚主义、马虎草率和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而所谓包庇经营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有监督经营者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的国家工作
人员,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在消费者投诉后仍然予以庇护。庇护的目的往往出于私利,使应该承担责任的经营者逃避责任,使应追究刑事责任者不受追诉。其次,消费者要能正确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即“公务员”。而后者往往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工作人员等,不要将其混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