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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保全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消费者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当事人一方为了逃避法律可能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进行挥霍、转移、变卖、隐藏等;

2.与即将提出起诉,或已起诉的案子有关的鲜活品、季节性产品等,如不及时保全就可能会变质、腐烂的;

3.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可能离开我国,我国一方当事人将遭受很大损失等。消费者如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起诉;二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担保的申请将被法院驳回;三是申请人必须在诉前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撤销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是在即将起诉的或已起诉的给付之诉后,生效的法院文书恐难以执行,即俗称的“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情况出现,所以消费者要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对方变成无偿还能力。但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最后确认是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对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为了
满足某种诉讼请求,在判决之前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照职权作出裁定,强制被裁定执行一方暂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

只有下列案子可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医疗费、抚恤费以及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
消费者对以上情况紧急的案件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提出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的;
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 人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一方当事人确实存在的急需,在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已无法解决的;
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存在先予执行的可能性。如无支付能力,就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但应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也像申请财产保全一样,需要提供担保。
如申请人败诉,还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