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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手机7天出故障 商家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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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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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广饶县消费者韩某花1550元钱,在广饶县某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波导V10手机,使用了6天后,发现该手机有屏幕不显示的故障。韩某找到经销商要求换机,可经销商既不给维修也不给换货,气愤之下,韩某申诉到广饶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要求换机。
1 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按照上述法规,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7天之内出现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退货或换货。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该手机经销商应该承担责任,给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因该品牌手机缺货,无法给消费者换货,消费者韩某自愿换一部价格较贵一些的手机。
最后经调解,消费者支付了差额费后,经销商给消费者换了一台新的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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