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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购买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
商家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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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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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昌乐县消费者刘某从昌乐县光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江苏跃进牌农用三轮车一辆,价格7300元。使用不到10天就连续出现不同的性能故障。刘某连续5次找到经营方给予处理。经营方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决,无奈之下,刘某投诉到昌乐县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调查,消费者刘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刘某购买的农用三轮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根据上述法规,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销方应该给消费者免费换货,并对自己的服务态度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经营方承认了错误,当面向刘某赔礼道歉,并给刘某调换了同型号三轮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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