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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膜未注明使用方 生产者赔偿4万余元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近日,山东省莘县消协处理了一起因薄膜使用不当,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案,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3年12月份,莘县某村韩某等88户农民,从该县某家膜经销处以每捆4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某牌地膜100余捆,回家分别覆盖在自己种植的100余个塑料大棚内的芸豆、洋香瓜、冬瓜幼苗上,以增加地温,促进幼苗生长。三天后幼苗尖不同程度的被烧,严重影响了幼苗的生产,将给农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农户代表多次找经销商交涉要求赔偿损失,而经销商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农民在万般无耐的情况下,于2004年元月8日投诉到莘县消协,县消协受理此案后,立即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勘验、结果表明农民反映的问题属实。元月8日至10日,县消协组织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民代表,在县消协办公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解,经多方认证,此案系生产者在产品标签上未注明使用方法,经销商销售时也未详细告诉消费者,致使农民使用不当,造成幼苗苗尖不同程度的被烧。根据有关规定,经调解由生产者一次性赔偿农民经济损失403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