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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手机两天坏 消协调解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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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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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购回第二天的新手机,就不能正常使用,而商家却以超过7日未到本店退货的厂家三包规定为由,拒不退货。为此,山亭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两次调解,终于使消费者拿回了购机款。
去年10月6日,家住枣庄的消费者姜某因有事来山亭,顺便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300元且赠送720元话费卡的某品牌手机,第二天下午充足电,开始使用,谁知在打了三四个电话,也就是十几分钟的时间后,就没电了。随之打电话询问店主,店主让其到该手机厂家在枣庄设立的客服中心去问。中心人员告诉姜某新手机须经三次充放电方可正常使用。于是姜某回家就按其所说进行了三次充放电,可还是无法正常使用。于10月13日再次来到该中心,将手机放在该中心由其进行调试,因有事姜某到10月28日才去取手机。该中心人员告诉他手机确有质量问题,并让他到经销商处去处理。于是姜某向店主提出了退货的要求,被店主拒绝后,前来投诉。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姜某退回赠送的话费卡,承担已使用的话费,店主退回姜某购机款1300元。
点评:姜某在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的第二天就找到经销商向其反映,这并未超出7天退机日期。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手机出现使用性能故障的,7日内经销商应当按消费者的购货价格全额退还消费者。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尽量去正规的手机专卖店去购买,出现质量问题后要及时向经销商反映,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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