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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合格率59.3%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服装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据统计,全国各种规模、各种类型的服装行业已经突破6万多家,而小型的私营女装生产企业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为了引导消费、促进行业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冬季来临之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冬令服装大衣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本次抽查在哈尔滨、大连、沈阳、石家庄、北京、天津、西安、郑州、合肥、上海、杭州、镇江、无锡、苏州等大中城市25家商场抽查了54种产品,在生产企业抽查了5种产品。抽查的59种产品涉及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辽宁、安徽、福建、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的59家生产企业。合格35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59.3%。

本次大衣产品抽样合格率较低,但产品的甲醛含量全部没有超标。按照大衣产品的标准,甲醛含量应不大于300mg/kg,在59种产品的实测中甲醛含量最高的仅为180mg/kg,均符合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度》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指标,反映出企业对于甲醛含量限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已经引起了一定的重视。

大衣面料的起毛起球是消费者在穿着过程中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也是消费者投诉的一个热点,但在本次抽查中未发现大衣产品起毛起球超标的情况,均符合标准规定的3级或3级以上指标值。

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是:

1、面料含量与标识不符

本次抽查结果显示产品的面料、里料纤维含量标识与实测结果不相符合,是大衣产品不合格的主要质量问题。在24种不合格产品中,有21种产品其面料或里料的纤维含量标识与实测结果不相符合,占不合格总数的87.5%。在检测中,有5种产品的面料实测羊毛含量低于其标注羊毛含量的50%,其中有两种产品标注的羊毛含量分别为29%、60%,但实测结果均为化学纤维,羊毛含量为零,导致大衣面料纤维含量检测结果与产品标注严重不符。

根据标准规定:(1)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注为100羊毛。(2)粗梳产品:锦纶、涤纶加固纤维和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的非毛纤维的总含量不超过7%,羊毛纤维含量为93%及以上时,可标为纯毛。本次抽查中有些企业混淆了100%羊毛及纯羊毛的标注规定,有9种产品在标注的羊毛100%的羊毛/羊绒或羊毛/羊驼毛、羊毛/兔毛等混纺织物中,都含有2%-7%不等的锦纶纤维或其他化学纤维。

羊绒主要产自于山羊身上的一层细绒毛,山羊绒的产量很低,一般每只山羊年产绒量仅为150克-250克左右,其质地柔软、细腻、滑爽,有光泽等被誉为“软黄金”,其织成的面料羊绒含量越高,其价格越昂贵。在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羊绒、羊驼毛含量的实测结果明显少于产品标注的含量。如有1种男半大衣产品标注羊绒含量为9%,而实测羊绒含量仅为1.8%。
2、大衣理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

此次抽查大衣产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大衣产品中,其前胸部位的面料覆有一层无纺粘合衬或有纺粘合衬,使前胸部位的面料具有相应的平挺度和回弹性,同时使消费者在穿着过程中不易变形、走样,起到一件服装的“骨架”作用。按照GB/T2664-2001、GB/T2665-2001标准规定,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N/2.5cm×10cm,但检测显示有21种产品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达不到规定的指标。其中剥离强度在3N/2.5cm×10cm以下的就有19种产品。其中有1种女式短大衣产品剥离强度仅为0.1N/2.5cm×10cm,根本没有起到覆粘合衬的作用。

覆粘合衬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首先选用粘合衬必须与粘合的面料质地、织物风格相配伍,在此基础上,再确定适当的温度、速度和压力进行粘合,只要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就会影响粘合牢度,覆粘合衬部位的剥离强度就有可能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就会引起覆粘合衬部位表面起泡、起皱,严重影响服装的外形美观,使消费者无法穿着。相反,温度、压力也不能过高,否则就会引起面料、粘合衬渗胶、发硬,损坏面料。

本次抽查还有4种产品的大衣面料,其缝制强力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指标,按照标准规定,缝制强力指标规定缝子纰裂程度应≤0.6cm,个别面料的缝子纰裂超过指标值2倍以上,说明该面料的结构比较松,滑移性能明显差,将影响消费者的穿着的牢度,引起后袖窿缝、侧缝、背缝等处缝口脱开而无法穿着或修补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传统的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但是服装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仍处于低档次、低价位,不能满足国内外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跟不上我国服装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质量法规、技术标准的宣贯,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意识,使之真正理解产品质量是企业一切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整体运作过程的集中体现。促进服装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增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针对本次大衣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与产品应大力宣传表扬,以引导消费、促进消费,对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曝光,并做好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