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屡屡被盗,务必加强防范

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千的提高,个人购买小汽车的越来越多,人们在过把车瘾的同时,也为车辆的停放安全增加许多担心。近段时间,湖南省消委系统经常接到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时汽车被盗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消委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处于两难的局面之中。一是消费者特别是工薪阶层丢车后痛苦万分,因为购车花费了多年的积蓄,实在令人同情。二是让经营者赔偿,很多情况下经营者觉得冤枉,以只是提供停车位而没有保管义务来免除开脱自己的责任。从这些案例中,反映存在下列问题:
  一、经营场所停车及车辆保管的立法滞后,因为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消委在调解过程中只能依靠消法和合同法及相关条例,缺乏强有力的针对性。
  二、部分经营场所车辆管理不规范,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有的场所尽管条件很好,也实行了“三不”政策:一不登记,二不发卡,三不保管。只是提供停车位,有的甚至制定一些免责条款,推卸保管责任和义务。
  三、部分车主防盗意识薄弱,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据某宾馆介绍,在该宾馆停车场,一年中竟有100多起车主忘记锁车门、车窗的事件,车中遗留的贵重物品,窃贼唾手可得。
  四、车辆安防技术设施应用服务滞后,车辆防盗防劫系统已经发明或引进了一些先进的电子监控安防系统,但迟迟得不到应用。致使消费者购车后为车辆的安全担忧。
  为此,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如下消费警示:
  一、提高法制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消费时因经营者失职或不作为造成的消费者丢车事件,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购车后最好购买汽车防盗劫险或安装110CAS防盗劫电子监控装置。以免除车辆丢失后无尽的烦恼。
  三、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车辆切忌任意停放,要尽可能停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地方,特别是夜间开车外出,更要选择车辆管理规范的场所。同时,要注意锁好车门窗并索要停车登记卡和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是必不可少的索赔凭据。
  四、建议立法部门尽早制定消费场所车辆保管的法律规定,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双方责任,以免互相扯皮而影响团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