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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鞭炮”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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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3日 烟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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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地区燃放鞭炮为春节增添了几番喜气,但因鞭炮生产质量问题引起的伤亡事件却屡见不鲜。近日因燃放鞭炮而造成自己儿子眼睛受伤的王先生在东营市垦利县工商局井下工商所、井下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挽回了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应有的保护。
家住胜利油田井下作业公司北区的王先生春节前购买了一包10盒“落地响”鞭炮,当时摊主称该鞭炮只要用力掷于地上应会发出“噼吧”声,适合儿童燃放。王先生买回家后一直未动,1月31日星期六,刚上完班在家过周末的王先生与儿子一起在院子里玩这种鞭炮,谁知没燃放几个,鞭炮崩出的沙粒便将其儿子眼睛打伤。到医院诊治王先生花去治疗费96元。王先生想起当时摊主承诺该鞭炮无危险,他在气愤之余于2月2日投诉到井下消费者协会,请求予以解决。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摊主在井下工商所办理的注册登记情况,及时与工商所执法人员一同到该摊主处协调处理此事。该摊主承认王先生的鞭炮是从该处购买,在对王先生表示歉意的同时愿意承担其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王先生96元。由于儿子伤势并不严重,在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下,王先生就此作罢。在此提醒消费者:正月未过,年味尚存,燃放鞭炮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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