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事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持照人所持护照在有效期内,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法定手续。
2需办理的手续:
①提交本人填写申请表;②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a.加注外文姓名,须提交有关说明材料;b.更正出生日期,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c.因护照使用时间过久,持照人面容变化较大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加注本人近照的,须提交本人近照两张;d.加注偕行儿童。偕行儿童是指偕同成年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一般为持照人的子女,个别为持照人的被监护人。注销偕行儿童,须提交持照人的书面申请。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办事顺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受理审批。经被批准的申请材料即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加注手续。
2办事时限:三个工作日。
3办事手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受理并审批,经审批合格的材料当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加注手续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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