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进行的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诉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爆出案中案:瑞星指
称金山使用的搜索引擎是别人的,而且其授权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为2001年9月。 瑞星和金山目前是我国反计算机病毒行业中数一数二的企业,两者之间的争执起源于一件小事。200
2年期间,金山以50元的超低价推出了名为“蓝色风暴”的反病毒产品。瑞星的一位管理人员在接受采访
时对此低价和低价竞争的行为表示了质疑。金山于是以其发表了诋毁金山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为
由将瑞星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瑞星公司出据的一些证据表明,金山产品使用的搜索引擎不是金山的,金山并不拥有
这种搜索引擎的合法使用权。这些证据表明,在金山毒霸2002版本中,明确标明其搜索引擎是
DialogueSience公司的4.26版本;在2003中,金山将明确的标明改为隐蔽的使用,将4.26版本改为
4.28版本。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广播、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这一搜索引擎的合法拥有者俄罗斯的DialogueSience公司也明
确说明截止到2001年9月,DialogueSience公司与金山公司的授权协议已经终止,而自终止日起,金山公司已
无权再使用其搜索引擎。
对瑞星的这一指控,金山的诉讼代理人似乎没有准备,当庭回答说不太了解这一情况。第二天则称金山
与DialogueSience公司有协议,但当法官要求其出示证据时,金山的诉讼代理人又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了。
金山公司若不具有DialogueSience公司的合法授权,则其使用DialogueSience公司搜索引擎的行为就是
侵权行为。对此,金山公司本应向所有用户如实说明。但是,金山公司却采取了相反的态度,在长达一年半
的时间内,不但没有如实向用户说明,而且还将原来的明确标明改为隐蔽使用,致使用户的合法权益处于不
受法律保护的状态。
在当今,市场和企业越来越讲究诚信的时代,金山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在短期内能
占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但其后果却是极为严重的。万一DialogueSience公司用法律手段要求金山公司停止使
用其搜索引擎,用户手中的金山产品不能使用时,金山公司将如何面对这些曾经充分信任过自己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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