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加入WTO对中国金融法制环境影响的前提
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以取代已存在近半个世纪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WTO组织的核心是WTO协议,即GATT及其一系列修改协议、附件等多边规则,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在WTO已制定的多边规则中,对于金融业而言,最有直接影响力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知识产权与投资措施的协定也对金融业有一定影响。
WTO为缔约方提供了贸易谈判和对话的场所和机制,为缔约方相互间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享有更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WTO确立并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为保护各成员依据WTO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公平、客观、有效地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纠纷提供了客观保障。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后,将享有发展中国家成员依据WTO规则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法律角度而言,则意味着应当遵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具体到金融服务业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即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即要求各缔约方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及其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应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对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国民待遇,即要求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遵照其中所列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市场准入,即要求各缔约方按其在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开放银行、保险、运输、旅游、通讯、法律、咨询、批发、零售商业等服务领域,并规定在承担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不得维持和采取任何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之外的限制性措施;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即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有关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改善其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地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承认,即允许一成员承认在其他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程度或经验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即有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标准、许可和资格认定;争端解决,即有关制度条款规定了各成员间可以诉诸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磋商和仲裁解决争端的程序及争端解决机构有权采取的行动。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当今世界金融业三巨头美国、欧洲、日本都正式加入混业经营的行列。混业经营是金融企业为了实施多元化经营,加强综合竞争力所采取的重大变革。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转变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促使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实局面,这就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其次,分业经营的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拓展业务向银行业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它们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从而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再次,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最后,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使得银行业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混业经营的自然而然的形成。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从短期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还有其必然性和客观性,但在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与挑战,只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使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形成合力,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要适应中国加入WTO金融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尽快实现银行经营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经营规范化是指要逐步完成对金融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完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提高金融运行透明度,实现银行依法经营的目标。经营的规范化是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每一个成员的要求。经营市场化是指银行经营要逐步由管制型金融市场转化为自由化的金融市场,即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汇率的浮动化和业务发展的自由化,同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也将趋向法制化和市场化。经营国际化是指按照国际规则,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或间接加入全球性金融服务。从广义上讲,凡是在银行经营中涉及资金跨境流动的,即可视为经营国际化。经营的国际化是金融竞争国际化、客户行为国际化、资本流动国际化和金融规则国际化的要求。
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在业务上相互渗透也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领域内相互渗透、相互融通的趋势日益明显。这种趋势一方面会给银行的广大客户、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以及各市场的参与者带来高附加值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会给金融企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票质押贷款的政策就为银行与证券业的业务渗透提供了政策依据,随之而来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企业业务上的互相渗透、互相合作。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中国金融业与国际的接轨,这种趋势将会进一步加强。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当局出于对微观利益和宏观效益的考虑而对机构设置、业务品种、金融工具及制度安全所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世界金融市场更加趋于自由化、国际化和一体化,新技术革命特别是现代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在银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创新将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之一。
金融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观念创新、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等。观念创新是指要形成效益和质量至上、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组织创新是指要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大胆创新制度,着力培育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要求的运行机制。在组织架构上,要构造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运作高效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在管理模式上,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职能,调整内设机构,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部门的权限设置和职能划分;在经营机制上,要进行主动积极的制度创新,尤其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创新。业务创新是指一方面要加快国内金融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实行业务的跨国经营和资本的融合,另一方面要加速国内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要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认真深入研究市场客户需求,把客户和市场需求作为业务创新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体系,发展高知识含量、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三高业务品种,强调品牌化发展,突出个性化的品种,积极探索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信息服务业等相关金融需求,随着社会热点和焦点的转移,根据社会资金的流动方向,及时开发符合社会需求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是指服务质量标准的创新、服务内容的创新以及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技术创新则是指要积极引进外部技术力量和应用软件,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力度;实现业务交易处理的电子化,不断增加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手段;着力提高科技在管理上的应用水平,通过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建立集办公自动化、信息查询与业务监测、风险分析控制、成本效益核算、预警预测等功能为一体的管理核算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为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支持。
展望未来,中国即将加入WTO,中国金融业将面临着国际金融巨头的竞争与挑战,面对WTO,中国金融业只有成功地改造自己,才能成功地把握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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