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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单和商业发票不符点的争议

关于:UCP500第28条a款iii项

  几个关于铁路运单和商业发票的不符点争议

  当事人

  申请人:R国B银行,议付行

  被申请人:H国F银行,开证行

  一、案由

  议付行称开证行无理拒付。

  二、裁定

  议付行的主张是正确的。因此开证行应承担向议付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责任。

  本裁定依据多数意见作出。

  三、案情

  200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F银行)开立了一份以R国某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为“PVC Resin,Grade No.7059M,5,000MT(+/-10PCT),USD 404.00/MT DAF City Mand/or City T,Country C”,货物产地为R国,总金额2,020,000美元(+/-10%),信用证于2002年2月21日在R国到期。

  该证凭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连同下列所需单据可在任何银行议付:

  (一)签署的商业发票一正两副;

  (二)国际铁路运单的副本(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集团公司之一);

  (三)由制造商或受益人出具的货物质量证书一正两副;

  (四)货物由R国车站运往C国M市和/或T市。最迟装运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允许分批和转运;

  (五)除非另有规定,除发票和汇票以外的其他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号码、本信用证号码、银行的名称、贸易术语、货物单价及总价;

  (六)所有单据必须显示日期,手签并包含出具人的公司印章,以E国或R国语言出具可接受;

  (七)除非另有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发票和汇票除外);

  (八)数量和信用证金额允许10%的上下幅度;

  (九)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可接受;

  (十)要求提交一套额外的副本单据,以供开证行留存。如未提交,按每份副本单据10美元扣款;

  一经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将按照议付行的指示付款。信用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开立。全套单据须于议付当日一次性快递给开证行。

  2002年1月21日,开证行发出如下改证函:

  (一)45A栏,价格术语修改为“Priceterm:404.00/MT DAF City Mand/or CFR City T,Country C”。

  (二)46A栏,修改为“国际铁路运单的副本(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集团公司之一,与原信用证相同)”。

  (三)第47A栏,插入“12、国际铁路运单的副本不得由出具人手签”。

  其它条款不变。

  2002年1月21日,受益人向议付行(申请人)提交了包括金额为2,216,243.00美元的汇票在内的全套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寄给了开证行(被申请人)。

  2002年2月5日,开证行通过MT799格式发出如下不符点通知:“我行已审核单据,发现有下列不符点:

  (一)交的是正本且经手签的铁路运单。

  (二)铁路运单含有未经证实的更改。

  (三)铁路运单的第91栏显示了银行名称,是信用证所不允许的。

  (四)铁路运单上的目的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五)铁路运单早于发票出具,但却表明随附了发票。

  (六)发票上的信用证总金额有误。

  (七)发票和质量证书的印章为“(beneficiary name)Limited”,而不是“(beneficiary name)Company K Ltd.”。

  由于上述不符,我行拒付单据,并代为留存单据听候你方处置。依据本信用证的规定,尽管UCP500第14条d款ii项约定了单据由你方处置,在我行收到你方的处置指示之前,我行可在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的情况下将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

  2002年2月5日,议付行回复如下:“关于你方2002年2月5日的M T799,有关金额为2,216,243.00美元的单据,我们不同意所指出的不符点,理由如下:

  (一)提交的铁路运单是正本而非副本并不构成不符,并不影响收货人收取货物。该运单的签发人没有签署,其上显示的是由R国海关人员签署的。

  (二)铁路运单是打印的,而非手写填制的,因此无需对更正进行证实。

  (三)铁路运单背面的第91栏显示的是发货人的银行名称,是供发货人与R国铁路部门结算运费之用的。而信用证条款所禁止显示的是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银行名称”,即不得显示开证行而非一个第三方的银行。

  (四)铁路运单上的目的地为“City T,Country C Railways”,与信用证规定的选择“City M,and/or City T,Country C”完全相符。

  (五)铁路运单表明随附的是发货人的发票,而非受益人的发票,该随附发票与信用证无关。

  (六)发票上显示的信用证金额为2,020,000.00美元,与信用证金额完全相符。

  (七)关于发票和质量证书上受益人的印章,受益人的名称“Company K”位于印章的中间,而其中的“Limited”仅仅是表明受益人在注册国所约定的企业形式,与信用证当中的“Ltd.”是同样的意思。

  因此,敬请参照我方的陈述重新审核单据,并根据我方的付款指示进行付款。”

  2002年2月15日,开证行回复议付行:“关于你方2002年2月5日的SWIFT,我行坚持认为我们已通知的不符点成立,理由如下:

  (一)信用证要求提交铁路运单的副本,且不得手签。其正本也许要依据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事先约定,在信用证条款之外交付给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交正本铁路运单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二)一些栏目(第23、28、29、30、45栏)是以不同的方式打印的,却没有加盖任何校正章。

  (三)信用证规定不允许显示银行名称,并没有注明与何相关的银行。

  (四)已经注意到了。

  (五)信用证并未要求任何其他的发票,我方也了解在实践中铁路运单通常会随附发货人的发票。

  (六)信用证总金额应包含10%的上下幅度。

  (七)印章中间的“Company K”不能视为公司名称。

  由于不符,单据仍然未付,请指示。”

  2002年2月18日,议付行回复开证行:“关于你方2002年2月15日的MT799,有关金额为2,216,243.00美元的单据。尽管由于你方的解释,我们仍然不同意所提出的不符点,理由如下:

  (一)交正本而非副本的铁路运单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即便该正本铁路运单须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由于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对收货人收取货物并无影响。

  (二)铁路运单中第23、28、29、30、45栏的打印格式不同是由于这些栏目是由发货人分别填制的(这属通常的做法),这些栏目中的内容与铁路运单中的其他数据是完全一致的。

  (三)信用证不允许显示银行的名称,从其中的47A栏第5点的内容明显可知,该禁止是针对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银行,而非作为R国铁路部门的运费结算银行的第三方银行。

  (四)信用证要求的是受益人的发票,受益人的发票已连同其他所需单据一并提交。铁路运单中第23栏所注明的发票是由发货人出具的,而非受益人。尽管受益人的发票日期晚于铁路运单日期,但并无不符。

  (五)信用证总额与信用证第32B栏规定的金额完全一致,信用证并未规定该金额须包含机动幅度。

  (六)发票和质量证书的签发人名称已在这些单据中明确显示为“(beneficiary name)Company K Ltd.”,公司印章包含相同信息,你方所指印章中间的“Company K”不能视为公司名称的说法是毫无道理的。

  因而,基于上述理由,敬请重新考虑你方的意见,并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即根据我方的付款指示付款。我们希望你方能明白,依据你方所提出的不符点拒付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声誉。同时请注意,如果该争议未能在短期内解决,我方将申请第三方司法裁决。静候你方的合理决定。”

  四、分析

  我们依次来看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并分析其是非曲直。

  不符点(一)、正本及手签的铁路运单

  信用证规定的铁路运单是:“国际铁路运单的副本(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集团公司之一)”。所提交的是正本,不是副本。如果信用证要求正本的铁路运单,则提交一份副本是不够的。但提交正本单据则毫无疑问地可以满足副本单据的要求。

  再者,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为:若不接受正本单据代替副本单据,信用证必须明确禁止正本单据。例如:“铁路运单的副本———不接受正本单据代替副本单据”或类似的规定。

  信用证的附加条件规定:“6、所有单据必须显示日期,手签并包含出具人的公司印章,以E国或R国语言出具可接受”。信用证修改件规定:“12、国际铁路运单的副本不得由出具人手签”。

  国际铁路运单上有一个手签,但它位于该单据的右上角,并非出具人的签名。因此,完全满足信用证修改件允许国际铁路运单无需出具人的手签的要求。

  不符点(二)、铁路运单含有未经证实的更改

  不符点通知没有明确该铁路运单的哪部分属未经证实的更改,因此无效。尽管开证行在事后对其予以明确,但仍然不能使得第一次发出的不明确的不符点通知有效。

  而且,铁路运单由不同的打印样式及手写来填制是通行的做法。根据国际商会的意见,在同一份单据中使用多种打印样式或字体字号,和/或在印制的单据中使用手写本身并不构成更正和/或更改。

  不符点(三)、铁路运单第91栏显示了信用证所不允许的银行名称  信用证的附加条件规定:“5、除非另有规定,除发票和汇票以外的其他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号码、本信用证号码、银行的名称、贸易术语、货物单价及总价”。

  上述条款中的银行名称系指开证行。铁路运单背面所显示的银行是R国S银行Z分行。这是供R国铁路部门结算运费之用的。因此,铁路运单上显示R国铁路部门的结算银行并不适用附加条件中关于所有单据禁止显示银行名称的规定。

  不符点(四)、铁路运单上的目的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信用证规定的目的地为:“City M,and/or City T,Country C”。国际铁路运单显示的目的地为:“City T,Country C Railways”。国际铁路运单清楚地显示目的地为“City T,Country C”,与信用证的规定并没有不同。该不符点不成立。

  不符点(五)、铁路运单早于发票签发,却注明随附发票

  铁路运单的第2栏显示:“Contract No.987/6543 dated 27.12.2001”,第47栏显示:“Calendar’s stamp of departing station dated 8 Jan.2002”。

  商业发票的上端显示如下:

  “Invoice No.WM12-34-56

  Contract No.987/6543

  L/C No.DC 10001”

  商业发票的签发日为2002年1月21日。商业发票没有注明987/6543号合同的日期。铁路运单注明了987/6543号合同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开证行称“铁路运单早于发票签发,却注明随附发票”,并不明确何处不符,因此无效。

  从铁路运单和商业发票的角度来看,合同订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1月2日经由铁路装运,发票于2002年1月21日签发。其顺序是正常的。而且,信用证也没有规定铁路运单须随附发票。

  不符点(六)、发票显示的信用证总金额有误

  发票注明:“Total Credit Amount:USD 2,020,000”。信用证的金额是“USD 2,020,000 with a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of+/-10%”。以上关于发票显示的信用证总金额不符的说法不成立。

  不符点(七)、发票和质量证书的印章为“(beneficiary name)Limited”,而不是“(beneficiary name)CompanyK Ltd.”

  印章周围含有“(beneficiary name)Limited”字样,中间有“Company K”字样。这不构成有效的不符点。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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