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获悉,由于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公告,宣布拟再次修改欧盟电池和蓄电池的指令,要求各有关利益方于4月28日前提交对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改方案的建议,因此外经贸部现征集国内相关产业对该指令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欧委会环境总司发布的征求意见通知中,未明确提出其修改草案,仅要求有关利益方就修订电池指令可能涉及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及含镉电池的处理问题。在评估如何达到废旧回收率和再生率目标时,各利益方应就建立电池生产商责任制以及对生产商回收和再利用废旧电池的自愿协议等问题提出建议。
此次修改,欧盟将进一步强化对电池的环保要求,提高相关标准,此举将对我国电池产品对欧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在欧洲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北欧一些国家的压力下,199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一直准备修改1991年颁布的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即91/157/EEC号指令。2001年6月,欧委会环境总司正式提出指令修改草案。由于受到来自欧盟内部以及日本、美国等电池制造业方面的强大压力,该指令草案在征求欧委会其他总司意见的时候未能获得通过,最终环境总司撤回了该指令提案。2002年6月,欧委会颁布2002/525/EC号决定,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属镉的电动汽车用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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