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保险争议未平息


    由于推出为酒后驾车肇事责任提供保险而引发广泛争议的上海天安保险股份公司,在沉默了5天后,昨天在上海约见当地媒体,首次对这一事件表态。有关保险问题专家指出,与国外类似的险种相比,天安保险推出的这一保险产品,在设计思路上还存在不少漏洞。
                                                   天安首次表态
    昨天下午,推出这一保险的天安保险股份公司在上海约见当地媒体记者,首次出面就这一产品做出说明。
据天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这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车辆附加险保障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这里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驾驶人因酒后驾驶投保汽车造成的事故。同时该条款规定,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并设定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强调产品合法
    针对近日这一产品遭受的广泛质疑,天安保险公司特意准备了详细的说明材料,努力证明自己推出的这一产品合理合法。
针对有人提出这一产品有违《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天安保险公司人士称,推出这个险种的目的,在于保障酒后驾车事故中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完全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天安保险有关人士认为,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均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没有人会认为是纵容甚至鼓励这些违章行为。从刑法角度看,酒后驾车同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一样,一旦肇事引发事故,同属过失犯罪。前者可以列入车险保险责任范围,那将后者列入责任范围也是有依据的。
    酒后驾车是故意行为,但酒后驾车并非必然肇事,因此酒后驾车肇事是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承保的也是这类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故。
                                                  业内并不认可
记者从人保、平安、太平洋、华泰、太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6家在京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了解到,酒后驾车均被列为除外责任,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而天安保险目前在北京还没有开始经营保险业务。
一家大公司的车险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每个保险公司在设计车险产品时,都要遵循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不能违反国家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这是大原则。其次,保险合同针对的对象不确定,即将面对的风险也不确定。而酒后驾车,会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极大,这一保险产品的推出,本身就违背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长酒后驾车这一行为的嫌疑。
                                                  存在三大漏洞
昨天下午,著名保险问题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国外也有类似的险种,但属于强制保险,买车人必须上,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安排的保险项目,不采取商业经营的方式。一旦因酒后肇事,造成第三方受到侵害,第三方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外对于酒后驾车的保险产品还有两个补充规定:没有绝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实行追偿制度。而天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保险产品从设计思路上显然存在三个漏洞。

■漏洞之一:天安的这一保险产品规定了30%的绝对免赔额,其余的部分将由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向肇事人索取。按照目前的情况看,这一过程可能会很烦琐甚至漫长。
■漏洞之二:肇事人没有相应的经济制裁。在国外,保险公司在先行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后,将依法向肇事人追偿,肇事人不仅承担法律制裁,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而取消了经济制裁,就很有可能助长不良习气。
■漏洞之三:在国外的同类产品中,保险对象仅限于第三方。而天安的这一产品,保险对象扩大到同车乘客。将保险对象扩大化,这不利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考虑,同车乘客都有义务制止酒后驾车行为。
郝演苏同时表示,天安这一事件的出现也是好事,希望能够通过此事加快我国强制保险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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