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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城市规划体系

 

  
  一、历史回顾

  加拿大是个联邦制国家,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很高。经过100多年的发展, 加拿大形成了具有特色和效率的城市规划体系。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突出的特征,同时又有延续性,所以今天的规划体系是历史积累的产物。

  1.1867年前的殖民阶段

  至1867年, 加拿大人口为300万,规划工作主要是在法国及随后的英国殖民地治权下对第一批欧洲移民的定居城镇加以布局。这个时期的一些大型军事禁区后来变成了大型的城市公园。

  2.1867~1914年

  至1914年, 加拿大的人口达到了600万。19世纪初叶一批又一批外国移民涌入加拿大。外来的建筑师为一些新的省府留下了纪念式的城市形象。铁路和港口建了起来,以便运输矿石、木材、小麦等初级产品。移民劳工价层恶劣的居住条件导致了推进改善公共卫生和住房条件的立法运动。社会 \\\"精英\\\"阶层也向市政当局施加影响,要求改善市政设施。当时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是为新定居点选址,以及为应付人口快速增长而建设基础设施,均是测量师和工程师在从业。

  3.1914~1930年

  至1930年,由于更多的移民进入了加拿大,使全国人口达到了900万。 自然资源的利用已不再那么随心所欲,激进的工会组织要求分享更多的利益。加拿大的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 以英国田园城市协会著名人物亚当斯 (Thomas Adams) 为主席。亚当斯促使了省级政府订立了第一部规划法,它以英国1909年规划法为蓝本。这个期间,加拿大城市规划协会成立,以推进规划职业和规划教育。当时规划协会的成员主要是工程师、建筑师、土地测量师及房地产业人士。在规划立法方面没有采用英国模式,而是类似于美国区划授权法(Zoning Enabling Act) 。许多城市委任了类似美国的那种规划咨询委员会,以抵御政治对规划的影响。这一时期几乎还没有职业规划师,市政府中也没有设置规划部门。同期,由咨询公司完成的加拿大第一部现代综合性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区划采纳生效。但更多的规划工作仍是纪念式城市的设计,很少能真正付诸实施。

  4.1930~1945年

  至1945年,加拿大人口为1000万。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及二次世界大战使得城市化速度放慢,20年代曾出现过的那种规划激情趋于消失。随后,开始了战后重建规划,\\\"福利国家\\\"的政策取向,全国住房发展计划等,要求有更具效率的城市规划。

  5.1945~1970年

  至1970年,加拿大全国人口为1800万。在战后,加拿大的经济持续繁荣。许多城市的人口翻了一番,多伦多和温哥华等大都市的规模有了很大的增长。经济趋于多元化、服务产业发展加快,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闲暇时间增多。因战后快速城市化管理的需要,使城市规划获得新生,市政当局设立了规划部门,规划和实施不再分离,省的规划立法得到了创新。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下,加拿大的大学开设了城市规划专业。低密度的郊区城市化现象出现了,第一条城市高速公路建起来了。得益于规划施加控制和轨道客运方式,加拿大与美国相比,发展要紧凑得多。大都会政府设立了,多伦多率先编制了大都会地区规划,这一城市区域规划产生了国际性影响。对19世纪留下来的恶劣住宅由政府资助加以改造。大规模的城市重建引起了争议,随后政策有了调整、转向更注意城市更新中的社会支持和理性化,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设计在现有城市的改造中变得更为重要。

  6.1970~1990年

  至1990年,加拿大的人口达到了3000万。战后成长起来的新一代专业人员在城市政策和城市规划中具有了影响力。环境保护运动变得更加广泛和更为激进。对战后规划建设的成就政府封闭式行政体系开始进行反思。新民权政党在选举中连续获胜,使政策出现了转机。规划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更注重人文价值和多元化,采取环境友善的城市开发方式,这些正在逐步成为规划的主流观念。为了满足城市设计的目标,在开发控制中自由裁量的因素增加,开发控制变得更为复杂。规划控制中较普遍采用公开的、有公众参与的协商办法。在政府的规划部门中,专门设立了社会、文化事务及环境管理办公室。在很多小城镇中也设立了规划机构,聘任职业规划师。

  二、规划法规体系

  由于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在联邦政府与10个省及3个北方区域之间划分。 在一个现代国家中对权力作绝对的划分是不大可能的,在不能改宪法的情况下,往往通过行政安排的方式来克服某些僵化的规定。

  宪法规定,房地产财产权和城市政府是省的权限范围之内的事务,从而加拿大10个省就有10种规划制度,但是它们的主要特征是相似的。

  加拿大城市规划的法律框架主要是由省的法律来确完的。城市是由省来包置的,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城市行政事务一般在省的市政法中的规定。以下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该省的市政法 (The MunicipaI Act of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由几十个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实际都是一部法律,第26部分\\\"开发管理\\\"就是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除了市政法这一综合性的法律以外,各省还有许多专项法律,如农业法、公路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废弃物管理法等,也有省将规划法单列。除了适用全省的市政法以外,省也可以为单个城市制定城市宪章,它的作用同市政法,但只适用某一个城市。

  省以下的城市政府(Mumicipality)有权制定地方法规(by-law),涉及城市规划实施的种种问题由地方法规加以规定。 区划法(Zoning By-law)本身就是地方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城市制定地方法规不需省的立法授权,这一点与美国不一样,而与英国的地方立法相似。城市的立法行为受省的制约,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市政法的第874条规定\\\"城市地方法规有碍于本省公众利益时,部长可以命令城市当局修改地方法规\\\"。

  除了省的法律和城市地方法规以外,按法律规定制定的官方规划(OfficiaL Plan) 也具有法律的效力。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市政法明确规定了官方规划 (Offcial Communitv Plan)的性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方规划一旦生效,城市所有的地方法规必须与它相符合。由此可见官方规划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城市地方法规。

  综合起来,加拿大的规划法规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 在联邦制度下,城市事务归省管辖,城市规划的基本立法权在省,而城市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因此可就地方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 规划立法系统化,各个省有关规划的立法都有几十项,加上大量的地方法规,对规划和开发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相当详尽、严密的规定。

  (3) 经批准的规划也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例如区抓经批准后就变成了区划法,城市官方规划的法律地位高于城市地方法规。

  (4) 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衔接,一项新的法律制定了,即修改其他法律中与之不符的内容,或增添必要的内容。官方规划生效后即修改与之下一致的地方法规。

  (5) 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公众参与,如法律有明文规划,规划在批准前必须经过法定的公众叶证程序。

  三、规划行政体系

  1.城市和区域政府的建置

  在加拿大的地方政府中,城市政府与规划行政的关系最为密切。根据朕邦宪法,城市建置是由各个省依据省的市政法而创立。市政法中规定了城市怎么建置,城市行政管理机构如何组成,以及城市当局拥有怎样的权力。城市的行政管理主付是市政事理会。最近的发展趋势是给予城市更多的自主权。

  当城市化发展超越了城市辖区后,省可以创立区域政府,如大多伦多和大温哥华地区。通常,区域政府负责区域规划并负责单个城市所不能经济有效提供的市政设施服务,诸如主要道路,大容量交通、给水排水干警以及大型绿地等。

  区域政府的机构性质和设置方法在各省有所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区域政府是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还是由各个城市的市政理事会的代表所组成。

  2.城市政府的权力

  加拿大的城市政府享有广泛的权力,并且自治程度很高,它们拥有确定市政税税率的权力,并有制定和执行地方预算的权力。省政府对城市行政事务过问很少,主要限于城市政府的财政收支及借贷行为。

  城市政府的权力由经选举产生的市政理事会掌管,市政理事会的主席就是市长。全部的城市地方法规、地方的税赋及市政开支都必须获得市政理事会批准。市政理事会的例会向公众开放,还经常就有争议的事项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3.城市政府的功能

  城市政府主要功能是:

  (1) 对城市未来的物质性发展加以规划,包括历史遗产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2) 根据市政法对全部的土地使用和所有的建设活动加以管理。

  (3) 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营,包括道路、街灯、绿化、供水、污水处理、排水、环卫和环保等项目。

  (4)管理公园和其他公共开放空间。

  (5)消防、警察及交通控制。

  (6) 社会、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主要项目有体育场地、社区中心、图书馆、艺术馆、科技中心、老人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等。

  (7)学校的公共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

  (8) 通过提供设施和服务来促进经济发展,从事土地开发和土地出让,促进旅游业发展。

  (9)政府资助的社会住宅建设。

  (10)工商营业执照发放。

  城市政府的这些功能都与规划和规划实施有密切联系,规划的主动筹划机制与开发管理可以较好地结合在一起。

  4.城市政府与规划行政

  由于加拿大的城市一级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们有权力也有经济资源来规划未来并实施规划。在城市化连片发展的大都会地区,法律允许有某种形式的区域规划。

  在城市政府的组织结构中,规划部门是平行于任何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划部门的工作与政府各个方面的职责相关联,不存在规划设计、土地管理、建设、预算等功能的分离,而是规划与公共工程计划相结合,规划与实施相结合。政府行政是处于一种开放系统,规划要接受公众的质询,通常可以避免出现大的失误。

  四、规划运作体系

  1.区域规划

  加拿大有区域规划的传统,大都会地区一般都有覆盖几个地方政府的区域性规划。但区域规划不局限在城市化发达地区。区域规划在不同省份的名称也不同,但都属于政策性规划,解决跨城市或社区的发展和协调问题。

  1995年6月,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制定了一部新的区域规划法即增长战略法(Growth Strategies Act) ,在该省建立区域增长战略这样的区域规划机制。根据该法,\\\"区域增长战略的目的是促进人居环境在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健康,有效地利用公共设施和服务,以及有效地使用土地等资源\\\"。

  在规划方法上,新的立法改变了过去区域规划自上而下的等级观念,它强调区域和城市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共同参与,以合作的方式解决区域存在的实际问题。

  新的立法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区域规划的内容,只规定了 5项基本要素必须包含在区域增长战略中, 即住房、交通、区域性服务设施、 公园和自然地带、经济发展。除了这5项法定内容外,各个区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他规划内容。

  2.地方规划

  这是指加拿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定规划,在不同的省有不同的名称, 如城市的官方规划 (Official Plans of Municipalities),社区的官方规划(OfficiaI Community Plan),它覆盖地方市政辖区。地方规划是政府关于地方各方面发展和服务需求的目标和政策。在有区域规划的地区,地方规划必须符合区域规划,体现区域规划的目标。地方规划与区域规划一样,也是一种政策规划,所不同的是,区域规划只是为整体发展和主要市政设施配置作出方向性的安排,为地方规划和区划提供框架,区域规划是战略性规划,不一定具有羁束意义,而地方规划则是发展的具体政策,有许多对开发构成直接影响的规定。

  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市政法,地方(社区)规划可以划定实行开发许可管制的地段。这是在实行区划制度条件下对开发活动设定附加条件,使规划控制可以增加内容和深度。

  根据该法,地方(社区)规划还可以划定文化遗产保护区及划定需要提供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称为 Development Approval Information)的地段。这些法律所赋予的能力使地方规划具有法定的羁束性质。

  3.建设计划

  加拿大的地方政府编制3~5年跨度的市政公共投资计划,以便实施地方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公共投资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所批准的预算掌握实施。

  4.土地管理

  在加拿大,土地管理中采取实质性登记制度,即土地拥有者只有经过登记自己的土地权益,才合法地拥有土地。每块合法的用地都有地籍。要划出一块新的土地,必须经过法定的测量,并报请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管理地籍准核的官员是规划师,他必须依据地方土地管理法规来审核用地的细分,考虑诸如地块的面积、形状、街道的长度等问题。如果涉及额外的市政配套要求,则土地拥有者承担所需的费用,通常在土地细分获得批准以前先与市政当局鉴订合同,并支付定金。

  5.土地开发控制

  土地开发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区划法,它是关于土地空间用途管制的地方法规。区划法中规定土她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场地控制和建筑形式、土地使用方式、土地细分要求等。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引入各式各样的具体开发控制,例如,可通过提高开发强度来建设经济住宅,为建设集中停车场而征收费用,对标志和广告设置作出规定,对绿化和景观提出要求等。

  法律规定,因地方规划或区划法的生效而对财产拥有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不作补偿。

  6.建设工程许可

  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有许可,依据建筑规范审核工程图纸后核发建设工程许可。加拿大有全国性的建筑规范,由省采纳并提供给地方政府使用,地方政府可以增添自己的技术规

  7.工商执照管理

  工商执照依据执照法管理,在发出工商执照以前必须确认拟议中的工商活动符合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条件。

  五、小结

  尽管受到美国和英国的影响,加拿大的城市规划体系仍然具有本国的特点。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规划法规体系和行政体系与美国比较相似:但加拿大社会一直信奉政府的作用,这与英国和欧洲的社会民主理念比较一致。在规划运作体系方面,加拿大的大都会区域规划相当成功,具有国际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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