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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物价局    文  件

烟台市建设局

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开发区财税局、工商物价局、建设环保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鲁财综字[1998]35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以下称材料节能费)的代收代缴、资金收支计划提报和资金返还及使用的具体工作。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节能费代收代缴、资金收支计划提报和资金返还及使用的具体工作。

2、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足额预缴材料节能费,否则,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除按违章施工处理外,需足额补缴材料节能费,并按足额材料节能费每天交纳5‰的滞纳金。

3、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实体验收,核实墙材实际用量。验收后,按新型墙材用量核算材料节能费返还比例。对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4、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返还材料节能费 通知后,30日内未办理有关返还手续的,按自动放弃返还处理。

5、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属预算外资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各县市区对不予返还的材料节能费每半年足额上缴市财政局20%,其中10%上缴省墙改办。

市集中部分由墙改办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财政部门拨付墙改办。

7、收缴材料节能费,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山东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款收据》。

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机构和人员,切实作好材料节能费收缴工作促进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附:鲁财综字[1998]35号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鲁财综字[1998]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建委、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建筑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7]107号)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采用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节能材料,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建筑。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管理和各项节能指标的确定。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以下称材料节能费)的代收代缴、资金收支计划提报和资金返还及使用的具体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收缴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向当地墙改办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一次足额预缴材料节能费。

第六条材料节能费按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地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按10元,县城规划区内建筑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规划区外的建筑不得征收。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按每块砖0.04元标准预缴。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时,必须提交由墙改办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出具

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加盖“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预缴收款票据》,否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有关主管理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批准减、缓、免缴材料节能费。确实需要减、缓、免的,按省政府鲁政发[1996]115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向当地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验收申请。

当地墙改办须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三日内进行验收。

第十条经过验收的工程,由当地墙改办按下列规定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一)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地上10层以上,含10层),墙体全部使用了掺加量不低于30%工业废渣、含量不低于80%的黄河淤泥、淤沙的新型墙体材料,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全部返还;全部使用其他新型墙体材料的,返还85%;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予以返还;在墙体中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按实心粘土砖的实际用量及当地现行材料预算定额计,扣减返还金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二)除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的墙体,其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

不低于30%的,按相应使用比例进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30%的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当地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的建筑工程,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予以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由当地墙改办负责返还;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由当地墙改办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加盖“山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章”的《山东省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前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

(一)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与技术引进项目;

(三)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试验工程;

(四)奖励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科研成果;

(五)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交流及其管理机构的事业经费。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为无偿拨款,符合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为有偿贷款。

第十五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款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项目已经主管部门准立项;

(三) 申请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项目所需总投资的50%;

(四) 由申请单位的主要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

(五) 申请单位有偿能不能力和良好借贷信誉,并由具有偿还能力的经济法人做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贷款,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当地墙改办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墙改办组织论证,同级墙改主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与项目担单位签订项目用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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