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政办发〔2002〕36号
关于在全市城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在我市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要求
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市各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围墙等各类建设工程,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龙口市、莱州市、莱阳市、蓬莱市、招远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制镇,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大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县市区要按照优化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功能的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切实制定好本县市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加强对本地区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情况的调查分析,研究开发有利于改善建筑环境、提高施工效率、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材。鼓励和引导多元化投资,扶持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企业的发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适合当地建筑体系的产品应用设计、施工规程和图集,提高砌筑技术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以住宅小区建设为重点,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政策落到实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是为推动墙体材料革新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调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降低标准,不准随意减、缓、免。不予返还的墙材节能费要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墙材节能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快速发展。
(三)加快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按照年度逐步递减的原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量。今后,各县市区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材产品。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对资源浪费严重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予以淘汰关闭。
三、加强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领导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是墙材行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市里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规划、经贸、计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管理。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查落实,对超过禁止使用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经批准尚未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规划、经贸、计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实心粘土砖厂技术改造和新型墙材项目建设,保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要加强对新型墙材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凡未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
附件:烟台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烟台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国群 烟台市副市长
副组长:孙立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纪明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宋吉良 市计划发展委副主任
李永乐 市经贸委副主任
赵晓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有举 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跃虎 市建设局副局长
于沛水 市国税局副局长
孔庆俊 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刘跃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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