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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最低工资新标准 10月1日起实施


   我市公布最低工资新标准
   10月1日起实施 福利不能抵最低工资

   胶东在线消息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包括工作着装等在内的福利待遇均不能充抵最低工资。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芝罘、莱山、福山、开发区、莱州、龙口、招远、蓬莱为610元;牟平、莱阳、栖霞、海阳、长岛为540元。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610元的地区每小时6.7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地区每小时5.9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对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放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企业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爱国 得玲)

   新闻提示:

   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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