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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其主要含义是:

    (一)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强制都是不允许的。无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和承担宪法赋予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加以歧视。

    (二) 国家保护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三)中国各宗教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与各国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友好交往活动,但同时要警惕和反对外国宗教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和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图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