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和政府一贯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信仰不仅表现在思想信仰上,还要通过外在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表现出来。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处所,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履行教务的主要场所,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过法规,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 调整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也是制定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因。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设立、活动等都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因此,不仅它们本身需要有一套制度与社会相协调,而且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没有这样一套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矛盾就难以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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