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44号、第14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实施办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部门规章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依据,成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