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这里所说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必须是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这是指我国境内外国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期间,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只为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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