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计算家庭收入,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人员连续6个月未领取或未足额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离退休金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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